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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IP地址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2-0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网IP地址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和教学及科研信息的正常交流,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校园网上所有用户都应自觉遵守《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正确使用IP地址。

二、校园网用户IP地址由学校网络中心依校园网总体规划,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单位,根据单位的申请将地址具体分配给该单位最终用户,并负责和协调IP地址配置及使用等相关技术事宜。下列IP地址属于学校网络中心专用,任何个人不得占用:192.168.1.1~192.168.1.10,192.168.2.1~192.168.2.10,192.168.3.1~192.168.3.10,192.168.4.1~192.168.4.10。

三、最终用户应将实际使用的IP地址及所对应网卡(MAC)地址和具体申请使用人资料,按学校网络中心有关表格要求填写后交学校网络中心注册备案(个人复印一份留底以便自查管理)。

四、各单位应经常对本单位上网计算机的IP地址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注册的IP地址和盗用别人IP地址上网的行为发生。

五、对使用未经注册或盗用IP地址的上网者,一经发现,学校网络中心将立即停止其上网的权利并封锁其网卡,同时通知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连续发生盗用IP地址现象三次以上的单位, 学校网络中心将依校园网有关规定停止该单位子网上网,以确保校园网安全运行。学校网络中心将在学校内部网络上公布有关非法使用IP地址的单位及情况。

六、被封网卡,在一个月内不得提出网卡解封请求;超过一个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学校网络中心解封并备案。

七、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上的用户,因未按规定使用IP地址,而违反《用户守则》有关条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八、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试行。

九、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