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交流视听教材的管理规则
一、视听教材的建设是开展教育技术工作的基础,教育技术中心把视听教材的建设列入日常工作重点。做到引进和自制相结合,不断积累更多更好的视听教材并将其应用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去。
二、引进新的视听教材,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专业教师论证其教材的适用性,方可定购,引进后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三、制作电视教材,首先由专业教师向教务与科研处(教务处)提出可行性论证。说明该项的主要内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由教务处和课题负责人、教育技术中心鉴定文字合同,然后进行拍摄等实际工作。
四、摄制及制片工作,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导演、摄像、编辑,由专业教师担任文字编写和电视稿本的撰写、编辑。制片经费和材料、外出拍摄所必需的物品,由教育技术中心按程序报批。
五、制作的电视教材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用于教学、交流或申请出版。
六、制作完成的电视教材经省级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在各电视台播出的,按发表论文对待。参加评奖后所获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七、视听教材属学校教育教学资产,为保证学校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和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我校所有视听教材采取由教育技术中心集中播放、统一管理的形式,所有视听教材一律不向各个部门和个人出借,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确属需要,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八、由学校教研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需制作科研资料片或科教片的,须由课题主持人按工作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与教育技术中心协商有关制片事宜。按照协商条件,规定制片时间及材料消耗数量,课题组须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制片成本费。